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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严防烟花爆竹无证“偷渡”

2024-08-16 17:10

通讯员安剑 童维娜琲 金晓晴   近日,安陆市检察院就先前办理的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政处罚监督案开展回访,扎实推进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3月12日,安陆市公安局收到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非法向安陆商户供应烟花爆竹的线索。经查明,该公司员工罗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许可证》的情况下,3次雇请货拉拉司机跨县市运输烟花爆竹600余件。市公安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认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于3月28日对罗某作出行政处罚。

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和府检联动“四个三”工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安陆市检察院反映了此条线索。

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认为,此案中的烟花爆竹公司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经营销售中需运送烟花爆竹至安陆市下属乡镇,该公司应当作为托运人向安陆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运输许可证。根据责任与义务相统一原则,该公司作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任主体之一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安陆市检察院就遗漏责任主体问题依法向安陆市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安陆市公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对公司法人进行调查询问,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来源: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安剑 童维娜琲 金晓晴   近日,安陆市检察院就先前办理的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政处罚监督案开展回访,扎实推进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3月12日,安陆市公安局收到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非法向安陆商户供应烟花爆竹的线索。经查明,该公司员工罗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许可证》的情况下,3次雇请货拉拉司机跨县市运输烟花爆竹600余件。市公安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认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于3月28日对罗某作出行政处罚。

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和府检联动“四个三”工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安陆市检察院反映了此条线索。

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认为,此案中的烟花爆竹公司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经营销售中需运送烟花爆竹至安陆市下属乡镇,该公司应当作为托运人向安陆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运输许可证。根据责任与义务相统一原则,该公司作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任主体之一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安陆市检察院就遗漏责任主体问题依法向安陆市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安陆市公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对公司法人进行调查询问,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来源: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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