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胡柏松 2014年1月,安陆市南城某小学教学楼加层项目工程由安陆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承建。施工过程中,该校将教学楼二、三楼的护窗等附属工程交由安陆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施工,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口头约定价款、施工要求等事宜。2014年10月,安陆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依约完成了工程事务,经结算工程款为26180元。
因该附属工程系安陆南城某小学教学楼加层项目工程一部分,由此附属工程也就纳入整个工程项目审计。2015年1月份,市财政局将审计后整个工程的工程款拨付给安陆某建筑工程公司,安陆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安陆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5000元后,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
安陆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找安陆某建筑工程公司要款,得到的却是“我公司与你公司之间无任何协议,凭什么给你工程款”的闭门羹,向南城某小学要说法,学校也理直气壮的说“工程款经审计后上报财政部门已经拨付了,找我校没有用”。
2015年至2018年初期间,安陆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奔波于学校与建筑公司之间数载,已是苦不堪言,无奈之下将安陆市南城某小学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26180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工程款已按照约定支付了总承办人,但附属工程的施工人却未得到,该笔工程款的付款责任是谁这一焦点问题展开了舌唇如枪剑的言词较量。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声调激昂的说道:“你们学校找我做事,我也按照你们的要求把活做完了,我只找你们,但要了几年的工程款总推托,到底安的是什么心啊”,学校也不甘示弱的反驳道:“附属工程是我校找你们做的,工程也验收合格了,但附属工程是整个工程的一部分,必须纳入整个工程进行审计后统一拨款,不可能将附属工程单独拿出来审计。我校已将全部工程款拨付了建筑公司,你们应该向他们要款呀。”就这样你争我驳的数个来回,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面对此情,承办法官适时的进行了法律释明:“你们之间虽是口头协商加工护窗,但确属于合同成立形式的一种,由此成立的承揽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只约束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一般情况不拘束第三方,所以学校附属工程承揽施工的权利义务只存在广告公司和学校之间,与建筑公司无关”。学校与广告公司之间的承揽施工是一件事,不要与建筑公司混在一起。至于建筑公司收取了附属工程的工程款,属于多收取的部分,构成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学校。
上述一番法理和俗语,说得当事人心服口服,学校同意支付广告公司承建附属工程的工程款,但请求给予一定时间与建筑公司沟通索要多收取的工程款,征得广告公司同意后,双方自愿签订了2018年9月30日前由学校支付广告公司21180元工程款的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目前,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