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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陆市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征管事项的告知书

2018-07-20 16: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的要求,自2018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安陆市税务局挂牌起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为改革过渡期,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办税和群众办事,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就过渡期内有关征管事项告知如下:

一、职责衔接事项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二、发票和票证事项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三、资料报送事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四、实名办税事项

按照《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做好实名办税。已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和特定法定代表人,无需重复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未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在办理业务前先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实名信息认证通过后再办理涉税业务。

五、法律救济事项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告知书未尽事项以总局、省市局文件为准,特此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陆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的要求,自2018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安陆市税务局挂牌起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为改革过渡期,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办税和群众办事,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就过渡期内有关征管事项告知如下:

一、职责衔接事项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二、发票和票证事项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三、资料报送事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四、实名办税事项

按照《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做好实名办税。已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和特定法定代表人,无需重复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未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在办理业务前先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实名信息认证通过后再办理涉税业务。

五、法律救济事项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告知书未尽事项以总局、省市局文件为准,特此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陆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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