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着力解决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当日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会上作说明时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的,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总体看,该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仍然适用。
何毅亭表示,修订草案着力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针对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修订草案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对此,修订草案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比如,修订草案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招聘从业人员或者对在职人员进行核查时,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查询,或者录用、继续聘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修订草案新增“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其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草案还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修订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为实现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修订草案规定,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制度,细化规定中止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
(责任编辑 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