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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强国、宪以载道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逻辑

2019-12-06 09:46 长江云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对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并作出历史性的决议,向世界发出了“中国之治”的时代最强音。新中国成立七十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波澜壮阔的历史证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必然。

宪法为国家治理提供坚实的法理基础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中国之治”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依托。《韩非子》中有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形成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道路有效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和融合,这一道路是中国在近现代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形成的符合当代中国国情、顺应历史趋势的科学和正确的道路,这一道路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逻辑、政治逻辑、法理逻辑、现实逻辑的必然。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础,这是历史逻辑、政治逻辑、法理逻辑和现实逻辑综合作用的结果。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最基本的方式不仅在一般意义上意味着在各项工作中要恪守规则、坚持规则思维之上,更是在最根本意义上要求规则本身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使得法律之治达到一种更高水准的宪法之治。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的最高形态就是依宪治国,只有以宪法作为统帅的全面依法治国,才能确保我们的法治在更高水准上实现一种内核精神和基本原则的统一。习近平同志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序言载明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新时代推进宪法实施,党的领导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同时党也带头模范遵守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正如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所强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同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国家治理必须通过宪法实现善治

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构建一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的目标之一就是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通过制度之治的力量确保国家治理符合法治的各项要求。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明确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法治不仅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规则之治,更是实质意义上的良法之治,正如古人所言,“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从这个意义上讲,良法善治应该成为新时代中国之治所追求和实现的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表明是否能够形成一个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治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的成败。法治本身相对与人治而言就是一种具有革命性、颠覆性的治理模式。在普遍规则之治的全球法政图景中,我们还必须坚持一种取向于“善治”的规则之治,换言之,一个成功的法治建设不仅仅体现在建章立制的表层,而是要建构一个能够对各项规则进行品质控制更高层级的体系。宪法正是为规则的品质提供控制的最佳制度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包括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制度、治理技术等各种治理要素的程序和实体配置都需要借助宪法来确保现代国家治理符合良法善治的要求。

宪法之治旨在“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面临的迫切的时代任务,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政府治理,还是社会治理,宪法之治本身都凝聚了现代化进程中无数中国人为之生生不息奋斗的伟大梦想。宪法之治的人民性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服务于人民、造福于国家的真正主人——人民。

“法以强国、宪以载道”。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身处人类文明的历史洪流之中,法治成为了现代各国人民经过深思熟虑和审慎选择之后的最佳治理方式。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与教训都表明以宪法之治为根本皈依的现代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历史工程。国家治理既要接受合法性控制,也必须回应制度供给的有效性。一个无效或者低效的治理不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善治。正是由于宪法凝结着人民建构良好秩序、寻求美好生活愿景,同时宪法又蕴含着供给法治需求的制度能力,所以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必须以宪法为最高遵循,确保宪法的核心精神和基本原则能够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和实现人民群众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

来源:中国日报网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对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并作出历史性的决议,向世界发出了“中国之治”的时代最强音。新中国成立七十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波澜壮阔的历史证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必然。

宪法为国家治理提供坚实的法理基础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中国之治”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依托。《韩非子》中有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形成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道路有效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和融合,这一道路是中国在近现代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形成的符合当代中国国情、顺应历史趋势的科学和正确的道路,这一道路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逻辑、政治逻辑、法理逻辑、现实逻辑的必然。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础,这是历史逻辑、政治逻辑、法理逻辑和现实逻辑综合作用的结果。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最基本的方式不仅在一般意义上意味着在各项工作中要恪守规则、坚持规则思维之上,更是在最根本意义上要求规则本身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使得法律之治达到一种更高水准的宪法之治。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的最高形态就是依宪治国,只有以宪法作为统帅的全面依法治国,才能确保我们的法治在更高水准上实现一种内核精神和基本原则的统一。习近平同志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序言载明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新时代推进宪法实施,党的领导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同时党也带头模范遵守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正如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所强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同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国家治理必须通过宪法实现善治

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构建一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的目标之一就是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通过制度之治的力量确保国家治理符合法治的各项要求。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明确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法治不仅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规则之治,更是实质意义上的良法之治,正如古人所言,“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从这个意义上讲,良法善治应该成为新时代中国之治所追求和实现的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表明是否能够形成一个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治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的成败。法治本身相对与人治而言就是一种具有革命性、颠覆性的治理模式。在普遍规则之治的全球法政图景中,我们还必须坚持一种取向于“善治”的规则之治,换言之,一个成功的法治建设不仅仅体现在建章立制的表层,而是要建构一个能够对各项规则进行品质控制更高层级的体系。宪法正是为规则的品质提供控制的最佳制度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包括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制度、治理技术等各种治理要素的程序和实体配置都需要借助宪法来确保现代国家治理符合良法善治的要求。

宪法之治旨在“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面临的迫切的时代任务,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政府治理,还是社会治理,宪法之治本身都凝聚了现代化进程中无数中国人为之生生不息奋斗的伟大梦想。宪法之治的人民性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服务于人民、造福于国家的真正主人——人民。

“法以强国、宪以载道”。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身处人类文明的历史洪流之中,法治成为了现代各国人民经过深思熟虑和审慎选择之后的最佳治理方式。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与教训都表明以宪法之治为根本皈依的现代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历史工程。国家治理既要接受合法性控制,也必须回应制度供给的有效性。一个无效或者低效的治理不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善治。正是由于宪法凝结着人民建构良好秩序、寻求美好生活愿景,同时宪法又蕴含着供给法治需求的制度能力,所以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必须以宪法为最高遵循,确保宪法的核心精神和基本原则能够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和实现人民群众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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