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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菜:2020年参军入伍优惠政策大盘点

2020-05-14 15:35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均是全国性政策,各省市还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大家可以询问当地征兵机关。



附件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入伍、退役时,地方举行迎送仪式。

  4.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5. 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6.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7.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8.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9.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0.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1.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12.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13.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14.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15.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16.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发春节慰问信。

  2.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3.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4.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5.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6.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7.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8.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9.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0.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1.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12.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3.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4.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5.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16.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17.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8.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19.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20.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21.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22. 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23.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4.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25.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残疾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5.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6.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7.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8.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9.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0.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1.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12.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3.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4.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15.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6.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7.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8.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19.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0.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21.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22.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23.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24.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25.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6.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27.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5.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6.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7. 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8.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9.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0.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1.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12.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3. 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4. 组织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  

  15.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6.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7.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8.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19.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0.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21.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实施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22.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3.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24.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5.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6.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7. 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8.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9.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10.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1.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2.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13.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4.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5.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6.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17.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18.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19.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0.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21.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22.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3.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24.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附件摘录于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均是全国性政策,各省市还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大家可以询问当地征兵机关。



附件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入伍、退役时,地方举行迎送仪式。

  4.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5. 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6.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7.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8.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9.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0.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1.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12.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13.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14.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15.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16.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发春节慰问信。

  2.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3.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4.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5.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6.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7.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8.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9.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0.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1.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12.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3.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4.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5.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16.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17.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8.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19.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20.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21.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22. 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23.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4.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25.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残疾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5.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6.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7.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8.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9.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0.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1.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12.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3.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4.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15.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6.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7.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8.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19.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0.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21.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22.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23.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24.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25.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6.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27.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5.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6.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7. 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8.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9.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0.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1.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12.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3. 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4. 组织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  

  15.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6.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7.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8.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19.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0.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21.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实施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22.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3.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24.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5.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6.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7. 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8.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9.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10.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1.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2.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13.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4.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5.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6.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17.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18.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19.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0.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21.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22.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3.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24.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附件摘录于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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