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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联合四部门发布通告: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

2020-07-22 21:47

7月22日,湖北省公安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通告》——



通告全文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安全,根据《刑法》《渔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严禁使用禁用的渔具、网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严禁在水生生物保护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严禁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严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

  二、严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窝藏、转移或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网具。

  三、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或者偷开他人机动船舶;严禁驾驶未配置防污设施、器材或无防止水污染证书与文件的船舶;严禁伪造、编造船舶户牌;严禁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四、严禁生产企业收购加工、各类市场进货销售、餐饮场所经营食用、电商平台网上售卖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一切媒介发布非法捕捞渔获物广告。

  五、严禁以“长江、汉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作为噱头营销利用,对商品来源、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严禁利用商业招牌、店堂告示或菜谱等形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对主动停止犯罪行为,及时将非法船只、渔具、网具、渔获物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农业(渔政)部门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非法销售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制售禁用渔具、网具等违法犯罪活动。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广大人民群众不得非法购买、饲养、食用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如在自然栖息水域外发现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及时报告农业(渔政)部门进行救助保护。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7月22日


来源:平安湖北  责任编辑:曾晗)


7月22日,湖北省公安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通告》——



通告全文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安全,根据《刑法》《渔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严禁使用禁用的渔具、网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严禁在水生生物保护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严禁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严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

  二、严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窝藏、转移或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网具。

  三、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或者偷开他人机动船舶;严禁驾驶未配置防污设施、器材或无防止水污染证书与文件的船舶;严禁伪造、编造船舶户牌;严禁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四、严禁生产企业收购加工、各类市场进货销售、餐饮场所经营食用、电商平台网上售卖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一切媒介发布非法捕捞渔获物广告。

  五、严禁以“长江、汉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作为噱头营销利用,对商品来源、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严禁利用商业招牌、店堂告示或菜谱等形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对主动停止犯罪行为,及时将非法船只、渔具、网具、渔获物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农业(渔政)部门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非法销售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制售禁用渔具、网具等违法犯罪活动。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广大人民群众不得非法购买、饲养、食用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如在自然栖息水域外发现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及时报告农业(渔政)部门进行救助保护。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7月22日


来源:平安湖北  责任编辑:曾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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