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后
除了转业、自主择业外
又多了一种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组织部等11个部门
联合印发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
对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
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安置去向、退役金发放
及调整、地区补助、养老医疗待遇等
作出系统规范
根据《办法》,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大校以下军官担任军官满16年,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服役满20年或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
军士退役时需符合担任军士满16年,服役满18年或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档案审核和安置地审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接收安置、服务管理、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持、退役金核准发放等工作。
退役金如何确定?
退役金计发基数依据《办法》出台当年军人工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综合考虑军官、军士队伍建设和退役军人安置实际确定。
2021年退役军官退役金计发基数在10500至15500之间,退役军士退役金计发基数在8800至11850之间。
退役金则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但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但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办法》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累计不得超过100%。
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国家还建立退役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和频次,调整退役金。
同时,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享受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政治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待遇、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湖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