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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法院:守护涢水碧波,助力长江保护

2024-04-25 14:44

 通讯员李冰雪 胡芳 涢水,发源于大别山麓的大洪山,涢水是汉水东面最大的一条支流,流经随州、安陆(因安陆古时为德安府,故涢水在安陆及以下段也称府河)、云梦,至应城与云梦交界的虾咀分流,西支(原主要河道)经应城长江埠、汉川北部至新沟注入汉水,东支由云梦入孝感澴河至武汉谌家矶注入长江。 今年是我国首部流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的第三年。三年间,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引领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依法严惩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行为,让府河清水长流。

下面公布安陆法院近两年审理的四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警醒广大群众切勿非法捕捞水产品,以司法之力护航府河生态环境。

案例一:

2022年6 月11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划着木制小船在禁捕区府河细鳞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府河保护区)烟店镇冯庙段河面,通过电瓶升压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被安陆市公安局和安陆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巡逻队发现。随即被告人尹某某逃离并将手机、电鱼设备及渔获物遗留现场。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2年6 月14日主动到安陆市公安局生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投案。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2022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文某某划着木制小船在府河保护区洑水镇三陂社区竹罗渡口处,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被联合巡逻队发现。至查获时,其捕获鲤鱼、鲫鱼等共计7.5公斤。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文某某以公开道歉信的方式已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预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3420元。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五个月。

案例三:

2023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安陆市府河保护区洑水路段车站村傲龙饲料厂后面水域用小木划收其捕鱼用的丝网,被安陆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2条三重刺网(属禁用渔具),渔获物15.17公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到安陆市府河水域投放了1000多元的鱼苗,予以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四:

2023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安陆市府河保护区二桥北50米处水域下刺网捕鱼,被安陆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2条双重刺网(属禁用渔具),渔获物6.57公斤。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非法捕捞水产品大多是“小案”,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却不容小觑。上述四起典型案例中的被告人实施非法捕捞的河段,属于安陆市全面禁捕的重点流域、重点水域包括府河细鳞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涢水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个保护区和府河中下游沿线。

“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生态文明的真谛。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是一种竭泽而渔的行为,每一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切勿为了一时之利、口腹之欲,而铤而走险触犯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通讯员李冰雪 胡芳 涢水,发源于大别山麓的大洪山,涢水是汉水东面最大的一条支流,流经随州、安陆(因安陆古时为德安府,故涢水在安陆及以下段也称府河)、云梦,至应城与云梦交界的虾咀分流,西支(原主要河道)经应城长江埠、汉川北部至新沟注入汉水,东支由云梦入孝感澴河至武汉谌家矶注入长江。 今年是我国首部流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的第三年。三年间,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引领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依法严惩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行为,让府河清水长流。

下面公布安陆法院近两年审理的四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警醒广大群众切勿非法捕捞水产品,以司法之力护航府河生态环境。

案例一:

2022年6 月11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划着木制小船在禁捕区府河细鳞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府河保护区)烟店镇冯庙段河面,通过电瓶升压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被安陆市公安局和安陆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巡逻队发现。随即被告人尹某某逃离并将手机、电鱼设备及渔获物遗留现场。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2年6 月14日主动到安陆市公安局生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投案。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2022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文某某划着木制小船在府河保护区洑水镇三陂社区竹罗渡口处,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被联合巡逻队发现。至查获时,其捕获鲤鱼、鲫鱼等共计7.5公斤。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文某某以公开道歉信的方式已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预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3420元。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五个月。

案例三:

2023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安陆市府河保护区洑水路段车站村傲龙饲料厂后面水域用小木划收其捕鱼用的丝网,被安陆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2条三重刺网(属禁用渔具),渔获物15.17公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到安陆市府河水域投放了1000多元的鱼苗,予以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四:

2023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安陆市府河保护区二桥北50米处水域下刺网捕鱼,被安陆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2条双重刺网(属禁用渔具),渔获物6.57公斤。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非法捕捞水产品大多是“小案”,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却不容小觑。上述四起典型案例中的被告人实施非法捕捞的河段,属于安陆市全面禁捕的重点流域、重点水域包括府河细鳞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涢水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个保护区和府河中下游沿线。

“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生态文明的真谛。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是一种竭泽而渔的行为,每一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切勿为了一时之利、口腹之欲,而铤而走险触犯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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