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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慈善条例》主要内容和亮点解读

2024-06-26 14:40

《湖北省慈善条例》是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529日通过,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百九十三号”公布,自202191日起施行的全省慈善领域的首个地方性法规,现就“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作如下解析。

一、明确政府及相关主体责任

慈善事业发展,既要激发慈善组织等主体的自主性,也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中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引导、扶持至关重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同时,对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在慈善工作中的职责分别作了规定,最大限度凝聚推进慈善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健全完善慈善表彰制度

在常委会审议、立法调研过程中,各方面建议,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完善慈善表彰制度。为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慈善奖”;每年9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湖北慈善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以期进一步提升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吸引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踊跃参与慈善事业。

三、加强对慈善财产的管理

慈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性,各方面最关注其管理和使用情况。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针对慈善组织资助村(社区)实施慈善项目的资金易被统筹使用等突出问题,条例规定慈善组织资助村(社区)实施慈善项目的资金,应当按照慈善捐赠资金专款专用。此外,条例还对受益人使用慈善财产作出规定,督促受益人珍惜资助,确保最大限度发挥慈善财产的社会效应。

四、规范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 

慈善募捐是慈善财产来源的主要方式,分为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条例着重对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在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公开募捐,从开展公开募捐的资格条件、开展现场公开募捐、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等方面进行规范,强调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明确了开展募捐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条例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捐赠,并就公众开展捐赠作了路径指引。条例特别重视捐赠人意愿的保护和实现,强调慈善组织应当完善捐赠反馈机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提供捐赠款物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查询服务,并对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规定了严格的变更程序。

五、引导个人求助行为

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虚构事实诈捐等现象频现,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氛围和公众慈善热情。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此作出规范。一方面,将个人求助的范围界定在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困难的范围内,并对求助方式和渠道进行指引。另一方面,规定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并明确了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的法律责任。同时,压实平台责任,明确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负有核实、风险提示、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处置责任,压缩虚假个人求助的生存空间。

六、鼓励发展慈善服务

慈善服务是实现捐赠人或者慈善组织意愿的关键环节,是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条例在慈善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慈善服务的范围,规定慈善服务包括以扶老、助残、恤病、济困、救灾等形式对困难群体和个人的帮助,以及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发展的促进等。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运用自身资源或者智力、体力、技能等,开展慈善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服务提供支持。支持慈善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加强协作,提高慈善服务水平。

七、补齐应急慈善短板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应急慈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在组织协调、信息发布、捐赠款物处置等方面暴露出了一些薄弱环节。条例总结疫情防控经验,结合各方面意见,完善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健全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统筹各类应急慈善力量。二是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协调、引导开展应急慈善活动。三是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根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引导,积极参与应急慈善活动。四是为提高捐赠物资分配送达效率,条例对政府及时准确发布求助需求信息、建立应急慈善物资调度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专业化方式处置慈善捐赠物资、应急慈善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五是明确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简化程序为应急慈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执行突发事件应急任务中运送抢险救灾以及捐赠物资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六是强化政府对应急慈善相关参与主体的必要保障,规定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应急慈善活动的,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 完善慈善促进措施

慈善组织既是慈善活动的主要载体,也是慈善法和条例规制的主要对象。目前,我省慈善组织发展较慢、基层慈善力量薄弱,亟需得到政府的扶持和引导。条例结合实际规定了系列促进措施。一是加强慈善文化建设,营造浓厚慈善氛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文化建设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创建内容;教育部门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明确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慈善公益宣传义务,规定应当为慈善公益宣传减免相关费用。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将学生参与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二是完善支持政策,促进慈善组织发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孵化培育、公益创投、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多种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场地、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通过购买服务、专项补贴、纳入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培养专业队伍。三是压实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规定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和服务管理平台,提供系列综合性服务。省级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优化办理流程,为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费减免提供指导和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支持慈善项目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应当完善城乡基层社会捐赠体系,为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以及其他慈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

九、推动慈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完整、有纰漏,影响慈善公信力的问题,各方面反映较为突出。条例着重从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方面,压实政府慈善信息公开责任,明确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的具体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时限、方式,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另一方面,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建立慈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强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或者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或者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活动或者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相关情况。

十、构建全方位监管格局

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慈善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健全慈善活动分类监督管理体系。民政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增强监督针对性,条例规定民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慈善组织的财务收支、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审计。同时,条例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慈善组织评估等制度,支持慈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力争从多个维度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湖北省慈善条例》是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529日通过,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百九十三号”公布,自202191日起施行的全省慈善领域的首个地方性法规,现就“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作如下解析。

一、明确政府及相关主体责任

慈善事业发展,既要激发慈善组织等主体的自主性,也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中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引导、扶持至关重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同时,对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在慈善工作中的职责分别作了规定,最大限度凝聚推进慈善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健全完善慈善表彰制度

在常委会审议、立法调研过程中,各方面建议,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完善慈善表彰制度。为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慈善奖”;每年9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湖北慈善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以期进一步提升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吸引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踊跃参与慈善事业。

三、加强对慈善财产的管理

慈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性,各方面最关注其管理和使用情况。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针对慈善组织资助村(社区)实施慈善项目的资金易被统筹使用等突出问题,条例规定慈善组织资助村(社区)实施慈善项目的资金,应当按照慈善捐赠资金专款专用。此外,条例还对受益人使用慈善财产作出规定,督促受益人珍惜资助,确保最大限度发挥慈善财产的社会效应。

四、规范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 

慈善募捐是慈善财产来源的主要方式,分为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条例着重对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在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公开募捐,从开展公开募捐的资格条件、开展现场公开募捐、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等方面进行规范,强调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明确了开展募捐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条例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捐赠,并就公众开展捐赠作了路径指引。条例特别重视捐赠人意愿的保护和实现,强调慈善组织应当完善捐赠反馈机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提供捐赠款物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查询服务,并对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规定了严格的变更程序。

五、引导个人求助行为

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虚构事实诈捐等现象频现,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氛围和公众慈善热情。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此作出规范。一方面,将个人求助的范围界定在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困难的范围内,并对求助方式和渠道进行指引。另一方面,规定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并明确了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的法律责任。同时,压实平台责任,明确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负有核实、风险提示、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处置责任,压缩虚假个人求助的生存空间。

六、鼓励发展慈善服务

慈善服务是实现捐赠人或者慈善组织意愿的关键环节,是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条例在慈善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慈善服务的范围,规定慈善服务包括以扶老、助残、恤病、济困、救灾等形式对困难群体和个人的帮助,以及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发展的促进等。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运用自身资源或者智力、体力、技能等,开展慈善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服务提供支持。支持慈善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加强协作,提高慈善服务水平。

七、补齐应急慈善短板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应急慈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在组织协调、信息发布、捐赠款物处置等方面暴露出了一些薄弱环节。条例总结疫情防控经验,结合各方面意见,完善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健全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统筹各类应急慈善力量。二是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协调、引导开展应急慈善活动。三是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根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引导,积极参与应急慈善活动。四是为提高捐赠物资分配送达效率,条例对政府及时准确发布求助需求信息、建立应急慈善物资调度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专业化方式处置慈善捐赠物资、应急慈善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五是明确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简化程序为应急慈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执行突发事件应急任务中运送抢险救灾以及捐赠物资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六是强化政府对应急慈善相关参与主体的必要保障,规定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应急慈善活动的,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 完善慈善促进措施

慈善组织既是慈善活动的主要载体,也是慈善法和条例规制的主要对象。目前,我省慈善组织发展较慢、基层慈善力量薄弱,亟需得到政府的扶持和引导。条例结合实际规定了系列促进措施。一是加强慈善文化建设,营造浓厚慈善氛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文化建设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创建内容;教育部门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明确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慈善公益宣传义务,规定应当为慈善公益宣传减免相关费用。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将学生参与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二是完善支持政策,促进慈善组织发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孵化培育、公益创投、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多种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场地、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通过购买服务、专项补贴、纳入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培养专业队伍。三是压实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规定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和服务管理平台,提供系列综合性服务。省级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优化办理流程,为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费减免提供指导和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支持慈善项目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应当完善城乡基层社会捐赠体系,为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以及其他慈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

九、推动慈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完整、有纰漏,影响慈善公信力的问题,各方面反映较为突出。条例着重从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方面,压实政府慈善信息公开责任,明确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的具体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时限、方式,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另一方面,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建立慈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强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或者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或者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活动或者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相关情况。

十、构建全方位监管格局

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慈善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健全慈善活动分类监督管理体系。民政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增强监督针对性,条例规定民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慈善组织的财务收支、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审计。同时,条例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慈善组织评估等制度,支持慈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力争从多个维度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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