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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4台手机“七天无理由退货”遭拒,法院为何支持商家?

2024-09-06 08:55

不久前,路先生在某购物平台自营店上购买了4部手机,收到货物后他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却遭到商家拒绝。路先生将网购平台诉至法院后,法院支持了商家的做法,这是怎么回事呢?

“七天无理由退货”遭拒

平台:“无理由”不等于无条件无限制

2024年4月,路先生通过某电商平台的自营旗舰店下单购买了4台手机,共花费了21000多元。收到货后,路先生以“不满意手机摄像头像素”为由,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却遭到了平台拒绝。随后,路先生将手机低价转卖,共损失了约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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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先生认为是由于电子商务平台拒绝了退货申请,导致手机没办法退货,损失应该由平台来承担。于是,路先生将这家电商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对此,被告电商平台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中的“无理由”不等于“无条件”“无限制”。

平台方梳理网购订单发现,原告路先生在半年时间里频繁下单后又申请退货、退款,并非善意的消费者,并且他购买商品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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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内手机退货售后77次
高频次退货不符合常理

从电商平台提供的证据资料可以看到,2024年1月至6月,原告路先生在平台上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单多达77个。但路先生称,他只是在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商平台不应该拒绝自己的退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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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该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半年时间内在涉案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共生成209个订单,其中购买手机70单共106部手机。购买商品后共生成87个退货售后单,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单共77个,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这样高退货率的确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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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不能滥用自身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但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反映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过于随意。这种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是对自身权益的滥用。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这种不合理、频繁购买又退货的行为,属于滥用自己的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最终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这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网络购物日益便捷的当下,“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让消费者能够在购买后有一个合理的“反悔期”,从而更加放心地进行线上消费,但这并非无限制的权利,消费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和商家双向奔赴,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才能让“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ID:cctvnewscenter)综合《法治在线》

不久前,路先生在某购物平台自营店上购买了4部手机,收到货物后他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却遭到商家拒绝。路先生将网购平台诉至法院后,法院支持了商家的做法,这是怎么回事呢?

“七天无理由退货”遭拒

平台:“无理由”不等于无条件无限制

2024年4月,路先生通过某电商平台的自营旗舰店下单购买了4台手机,共花费了21000多元。收到货后,路先生以“不满意手机摄像头像素”为由,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却遭到了平台拒绝。随后,路先生将手机低价转卖,共损失了约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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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先生认为是由于电子商务平台拒绝了退货申请,导致手机没办法退货,损失应该由平台来承担。于是,路先生将这家电商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对此,被告电商平台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中的“无理由”不等于“无条件”“无限制”。

平台方梳理网购订单发现,原告路先生在半年时间里频繁下单后又申请退货、退款,并非善意的消费者,并且他购买商品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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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内手机退货售后77次
高频次退货不符合常理

从电商平台提供的证据资料可以看到,2024年1月至6月,原告路先生在平台上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单多达77个。但路先生称,他只是在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商平台不应该拒绝自己的退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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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该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半年时间内在涉案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共生成209个订单,其中购买手机70单共106部手机。购买商品后共生成87个退货售后单,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单共77个,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这样高退货率的确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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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不能滥用自身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但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反映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过于随意。这种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是对自身权益的滥用。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这种不合理、频繁购买又退货的行为,属于滥用自己的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最终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这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网络购物日益便捷的当下,“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让消费者能够在购买后有一个合理的“反悔期”,从而更加放心地进行线上消费,但这并非无限制的权利,消费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和商家双向奔赴,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才能让“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ID:cctvnewscenter)综合《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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